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現為一級一審制,為使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當事人於不服懲戒判決時,亦得循上訴程序救濟,以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爰將公務員懲戒案件審理制度改採一級二審制,期能維持國家機關之公務紀律,並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之保障。 又鑑於職務法庭業已改設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採法院組織分庭審判,為使名實相符,爰擬具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 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五十條,增訂條文二十三條,除修正第一章章名為總則外,另於第三章增訂第一節第一審程序、第二節上訴審程序及第三節抗告程序,並就再審、附則章之條文予以修正,修正重點請參考修正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