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定有明文,另教育部 106 年 7 月 3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60101200 號書函可資參照,爰針對專任教師部分,重申上開現行法令應為遵循。
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專任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學科中心或群科中心種子教師及研究教師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後得於國內依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兼職,但不得有商業行為、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且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2 點但書規定,是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規定亦須經服務學校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