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3 條及第 95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
旨揭個人專戶制退撫法適用對象,係以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均依該法行之。至曾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含已結算)者,則非適用對象。
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如現職或離職公務人員),及 112 年 7 月 1 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仍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