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5 月 28 日府人給字第 1130755203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5 月 23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1017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公教人員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就讀大學校院科系屬學、碩一貫之規劃且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如就讀之學期係修讀碩士班學程且僅繳交碩士班學雜費,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至其他在修業年限內就讀之學期,如係修習學士班課程並繳交學士班學雜費,仍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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