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 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如附件 1)及國教署 113 年 8 月 1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573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 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 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 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 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 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 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 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 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
三、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各階段獎學 金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5,000 元。
(二)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3,000 元。
(三)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2,000 元。
四、本案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時間: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 113 學年度 第 1 學期申請資料請於 112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前,將申 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彙整。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 2 ,該要點已於 112 年 8 月 7 日公告修 正,申請表亦已更新,請務必使用公告格式申請, 勿沿用舊表。
(2)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份即可,可提 75 供戶口名簿影本、學籍系統查詢資料或教育部學生資源網資料,需顯示申請學生之原住民族別(截圖 列印後蓋教務處之戳章)。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國 小階段無獎懲紀錄者無需附件。
(4)申請書中,「年級」請填寫原年級(所送成績單之 年級)
(5)各校申請合格名冊(如附件 3 )。
3、就讀國中一年級及市立高中一年級學生皆可申請本案 獎學金,請至原就讀學校辦理申請,並請於申請單上 勾選「畢業生」。
(1)國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小辦理申請,並檢附 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2)高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中辦理申請,並檢附 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五、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 113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 前逕(寄)送至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701 臺南市東 區崇善路 1155 號-德高國小內),盧靜慧承辦人彙辦,並於 信封註明「113 學年第 1 學期-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文件」, 俾利彙整後續作業。
六、才藝優秀獎學金獲獎期間需為 113 年 4 月 16 日至 114 年 4 月 15 日期間者,請依 114 年公文公告再送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