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 1 )相關規定者,請於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22 日期間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 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2.相關辦法及表件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