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如下:
第四點: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第五點: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