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畢業考補考規定:
依臺南市成績評量辦法,學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時,除不得補考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以零分計算。
因 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
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並於6/7 下午 4 時前到校完成補考。
二、因確診需自主防管理無法參加畢業考(含補考)者之學期總成績 計算方式:
期中定期評量占 50%+全學期平時評量占 50%。
三、畢業成績計算方式:採計一、二年級各占 10%,三、四年級各 占 15%,五、六年級各占 25%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