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 112 學年 度第 2 學期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 學金要點及申請表件各 1 份,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2 年 9 月 2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123906 號函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 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如附件 1 )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 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 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 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 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請 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者。(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 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 領取所限制的範圍。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 金」,因與本「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若申 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之「臺南市原住民學 生獎助學金」,因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 。
三、請符合申請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案學業優秀 獎學金:
(1)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 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 PR70 以上,且 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 以上。
(3)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 以上。
有意願申請者請於 2/23(星期五前)到教務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