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9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42701546A 號
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部 112 年 6 月 29 日環署基字第 1121070544 號公告之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略以):「...二
、限制使用實施方式:(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
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
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
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於盛
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
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
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爰此,除非屬該公告所定塑膠
類免洗餐具或該公告三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情形,應限
制使用免洗餐具。
三、教育部業於 111 年 4 月 19 日以臺教資(六)字第 1112701227 號
函檢送「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
裝飲用水執行方式原則」供各校參辦,以減少免洗餐具、
包裝飲用水等一次性產品之使用,推動廢棄物源頭減量政
策,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
四、請持續加強落實資源回收及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等觀念,
並檢視校內福利社、合作社、餐廳等餐飲服務場所之供餐
方式是否符合環境部「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購
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等相關
法令規範,並依相關規範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