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相關規定者,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二、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一) 比賽日期於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14 年 6 月 30 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二) 如成績證明於 114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核頒者,於 115 年提出申請。
三、申請教練獎助金者,請務必確認所指導之選手同時有申請同項競賽獎助金。
四、本市各級學校(含)學生及教練,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應屆畢業生由原學校送件申請);於 114 年 7 月 31 日前寄(送)達臺南市政府體育局。本校學生申請資料請送體育組陳老師。
相關文件請參閱附件或上體育局網站閱覽
重要訊息:為保障選手送件權益(需保留審查作業及流程時間),本校收件日為 7/1(二)-7/15(二)下班止,逾期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