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提供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個別諮商輔導服務: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 (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 、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上善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服務對象進行諮商會談。
(四)服務原則:
(1)每位服務對象以補助 6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2)申請諮商輔導之人員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