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考量國際間 COVID-19 疫苗接種建議從「普遍接種策略」轉為「風險族群導向策略」,以年長者或具重症高風險因子
者為主要接種建議對象,依據上述 ACIP 會議決議調整 114 年
秋冬接種對象以 10 類對象為主,且延續 113 年共同接種策
略,爰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起提供 COVID-19 疫苗與流感疫苗同
步分 2 階段開打,實施期程及開放接種對象如下:
(一)第一階段(114 年 10 月 1 日起):
1、 65 歲以上長者。
2、 55-64 歲原住民。
3、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
作人員。
4、孕婦。
5、滿 6 個月以上高風險對象,包含符合公費流感疫苗高風
險對象條件(高風險慢性病人、 BMI≥30 者、罕見疾病
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以及結核病、失能(注意力不
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
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
失智症患者。
6、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7、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
(保母)。
8、 6 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9、滿 6 個月以上至未滿 6 歲幼兒。
(二)第二階段(114 年 11 月 1 日起): 50-64 歲無高風險成人。
旨揭接種計畫相關資訊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
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新冠併發重症
>COVID-19 疫苗項下,提供接種作業執行人員依循及運用,
並請密切注意更新訊息。